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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道路运输 2014年起的士拒载可罚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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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0 23:21: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海峡都市报记者) 历经三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昨日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条例》对出租车运营管理、公交车运营、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等当前道路运输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一一作出了立法规范。《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出租车
拒载最高可罚2000元
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此次将其纳入规范,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禁止的行为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从事起、讫点均不在本车籍所在地的营运,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无出租车营运证的车辆从事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测检验,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或者营运途中甩客、无故绕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或者交接班前不在车辆明显位置明示交接班时段和去向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公交
到站不停最高可罚1000元
根据《条例》,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不得有的两种行为,不按照规定线路运营或者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无故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的。违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新增、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驾培
非指定路段学车最高罚5000元
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驾校不得在许可的训练场地外开展场地训练;不得采取哄抬价格、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机构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活动等。
《条例》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驾校违规组织训练,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配置学时计时仪的车辆,或者使用非本机构车辆开展培训活动的,或是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客运
甩客最高可罚3000元
近期,旅行车辆甩客的现象引发全国的关注。《条例》对此也设置了条款进行规范。《条例》规定,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如下行为: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等。违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汽车租赁
违规从业最高罚3万元
将汽车租赁纳入规范,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汽车租赁行业实行许可制,需自有10辆以上合格车辆,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外,还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运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将被责令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仿造、变造、出租、转让汽车租赁经营手续,或者使用未取得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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