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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遭强奸丈夫上访被拘,警察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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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10:1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ize=0.75em]导语: 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毕志新称,因为妻子被强奸后,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对于这一说法,涞源检察院与公安局均表示自己没有责任,那么究竟是谁的失职引发了一场本可避免的血案?
没批捕,该怪警方还是检察院?

[size=0.875em] 先来回顾一下警方对此案的处理流程。


[size=0.875em] 2014年8月30日,涞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次日下午将冀鹏刑拘。冀鹏羁押期限届满,该案尚未办结,公安局向冀鹏发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将其释放。既然已经认定冀鹏涉嫌强奸,却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涞源县公安局负责该案侦办的一负责人称,已将该案报涞源县检察院批捕,但涞源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一直未下通知进行批捕。但涞源县检察院则表示,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究竟谁在撒谎?


[size=0.875em] 有三个信息将矛头指向警方。第一,毕志新律师表示,报案后警方一直借口证据不足不予查处。警方对冀鹏采取拘留后不该放人时放人了,该报批捕时不报批捕。第二,检察院批捕科明确表示:未见有该案移送至批捕科。“案件会先在登记处登记,然后会递交到我们这儿,如能批捕,我们就会向公安发函,若证据不足,也会下不予批捕或需要其补充侦查等文书。截至目前,我们没有接到该案的批捕申请。”第三,检察院登记处明确答复称没有收到该案的相关批捕申请,“如果申请了,无论是否立案,都应有文书,没有文书,就说明没有递交。”


[size=0.875em]  相比于检察院的明确态度,警方则有些含糊其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也有可能是公安局同检察院私下沟通的结果,检察院认为是条件不够批捕,所以公安就没有报批”。检察院称不可能。即使可能,这种说法也存在问题,警方为什么不走正规程序报批而是私下沟通?私下跟谁沟通?这个人有权利同意或否决报批吗?



[size=0.875em]  根据《华律网》关于批捕流程的说明。报批需要批准逮捕书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很显然,检察院并未收到这些材料。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不知道警方所谓的“私下沟通”是否到了这一级别?即使检察院真的未批准,公安机关若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以看出,未批捕犯罪嫌疑人,以检察院没批准为由是说不过去的。



没批捕,是否因证据难收集?

[size=0.875em]  由涞源县公安局制作于2014年12月22日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冀鹏涉嫌强奸一案,经依法侦查查明,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与曾秀强行发生关系,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然而,毕志新夫妇对该份《起诉意见书》并不知情,“我们数不清多少次到公安局问情况了,他们总说没证据。”


[size=0.875em]  即使如《起诉意见书》中显示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些证据也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有罪陈述。但犯罪嫌疑人也曾表示,“两人都是自愿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报道中体现的所有控诉、辩驳与认罪证据均来自口头陈述,唯一的证据“扯断的项链”嫌疑人也曾辩驳是“亲吻时弄断的”。以目前的证据来看,即使警方按规定报批了,检察院能否批准逮捕也是个未知数。


[size=0.875em]  强奸案不捕率高早已不是个例。雷郎才学者曾在《对26宗不捕强奸案件证据情况的分析和思考》一文中写道:强奸案件一直以来就是审查逮捕中很容易引起事实、证据、法律争议的案件,而且不捕率较高。据统计,2005年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强奸案件75宗,其中不捕的有14宗;2006年我院侦监部门办理强奸案件51宗,不捕12 宗。


[size=0.875em]  不捕原因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述26件强奸案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证据不足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整宗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这一有罪证据。第二,犯罪嫌疑人都不供认犯罪;第三,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比一,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微弱。本案虽有嫌疑人有罪供述,但依然只是口头陈述,若翻供,则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曾经犯罪。




仇杀案,警方应承担责任吗?

[size=0.875em]  此次实践中,警方是否涉嫌渎职?关于未批捕的讨论上面已经说过,不再赘述。除此之外,警方称向嫌疑人发出监视居住决定书这一环节的执行也存在问题。


[size=0.875em]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但警方在监视方面显然有疏漏,若采取直接持续监视,在某种程度上此次杀人案是可以避免的。


[size=0.875em]  同时,嫌疑人未被批捕,受害人情绪又较为激烈并采取上访等方式讨说法。作为当地公安,是否应针对嫌犯的人身安全保护与受害人的情绪疏导采取一定措施?此项虽无任何硬性规定,但合乎情理之中。


[size=0.875em]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罪中包括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一条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size=0.875em]  警方是否应承担部分责任,官方终会给个说法。但因强奸难定罪导致凶杀,已不是个例。如何防止因仇行凶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急需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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